2月22日,区法院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对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五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原来,2月7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五名被告均系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15日不等、不执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后原告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五名未成年人原生家庭或存在重组、离异等情形,或忙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父母对子女都缺少关爱与管教,以至于发展到“管不住、管不了、不想管”,最后到“放任不管”的地步。五名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放任行为属于典型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依法应予以纠正。区法院向五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违反上述教育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你们今后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以身作则教育引导孩子回归正轨。”当天,区妇联、区教委、区关工委等部门还对五名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深刻教育,指导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其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督促其“依法带娃”。
据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提供了规范依据,对家事审判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助益。”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及时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进展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共同为深化家庭教育提供法律指导和社会支持,引导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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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长路上,家长任重而道远。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从此,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什么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孩子。
为什么要开展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孩子犯了错,家长会受到处罚吗?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应用什么方式教育子女?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内容有哪些?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