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新闻网 记者 徐强
白纸黑字写明还款日期及违约金标准,逾期收到还款后主张违约金,却被法院依法驳回。近日,长寿区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执行案件。
事情起因是,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浩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某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峻公司”)在审判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某峻公司须支付某浩公司工程款187500元,某峻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某浩公司,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则需另行向某浩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某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某浩公司支付工程款182750元,同月26日再次支付4750元,合计187500元。可某浩公司认为某峻公司未在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某峻公司另行支付10000元违约金,故向长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樊雄认真审查案件,认为民事调解书中对还款金额和时间都作了明确约定,被执行人某峻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间内足额偿还欠款,看起来是明显违约,但2022年12月25日是星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某峻公司虽然在2022年12月26日才付清全部欠款,但其行为并不属于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
法官提醒: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支付义务,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被强制执行。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此次虽“侥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免责原因极其特殊,在正常情况下逾期还款都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所以当事人各方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