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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网络诋毁老东家出售过期食品,违法吗?

发布日期:2023-04-25 09:10

长寿新闻网 记者 徐强

今年2月16日,一则内容为“长寿区朱某食品经营部为谋取利益,出售过期食品,危害群众健康”的短视频引起不少网友关注。怎料因为这样一个虚构的短视频,险些受到法律惩处。


原来,视频发布者王某曾是朱某食品经营部的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期满后优秀员工可续签合同。王某因表现不好未被留下,期满后,朱某食品经营部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12000元。


2023年2月15日,王某拿着一张自己写的条子,上门要求朱某食品经营部支付其4000多元的加班工资,在朱某食品经营部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王某扬言道“如果你们不给钱,我在某视频软件上给你好看!”


经营者朱某看到该视频后,感到十分冤枉。自己老老实实开店做生意,从未销售过期食品,为何会被“盯上”呢?结合网名和最近发生的矛盾,朱某很快锁定了视频的发布者王某。


朱某要求王某删除视频并赔偿其名誉损失费20000元;而始作俑者王某则要求朱某支付其4000多元加班工资后才同意删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朱某遂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很快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沟通过程中,王某表示发布视频是因自己未拿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工资,一时情绪失控,所发内容纯属造谣。经过驻法院调解室调解员阳学美、刘莹耐心释法明理,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愿意调解并当面向朱某道歉。


近日,在调解下,原本愤怒的朱某考虑到王某并未给自己造成实质性的损失,表示愿意放弃对王某赔偿其名誉损失费的诉求,只希望王某今后诚实做人。就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王某当场向原告朱某赔礼道歉,并删除侵权视频,原告朱某也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近年来,自媒体兴起,合理使用短视频软件可以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如使用不当既会给他人增添烦恼又会给自己增加麻烦,还会让矛盾、舆论扩大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公民在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